2018河南特岗教师招聘案例分析备考资料答案解析(8)
2018-04-20 14:10 河南特岗教师招聘网 来源:河南特岗教师考试网 作者:华小图
模块八 法律法规
1.【参考答案】
(1)王老师私自拆阅学生李小一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李小一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2)王老师的解释不正确。虽然王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中关爱学生的基本要求。但是老师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王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李小一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参考答案】
(1)在这起学生事故中,学校和小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如下: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事故做了界定,即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小刚摔伤发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内,是由于学校预防意识不强,管理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在法律上,如果由于过错未尽职责,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则构成侵犯行为,学校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小强故意将小刚推下跷跷板是造成小刚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其监护人,即小强的父母应赔偿受害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3.【参考答案】
(1)某县10余位学龄儿童和少年的家长不送无故休学的子女返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因此,某县人民法院根据乡政府申请,对这些家长实施了处罚,强制执行。
4.【参考答案】
(1)班主任田老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除父母和公安检查机关外)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查阅学生的日记信件。案例中田老师随意翻阅并扣留小刚的日记并当众宣扬,属于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3)《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都规定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具有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田老师在同学面前污蔑小刚是“花花公子”“脚踏两只船”是一种严重的人身攻击,侵犯了小刚的人格尊严,同时还对小刚和小静的正常交往强加干涉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4)《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学校拥有参加正常的教育活动权利,田老师没有任何依据就随意停小刚的课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综上,小刚监护人对老师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学校应该依据法律和学校相关制度给予田老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向家长和学生公开道歉。
5.【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义务,要求受教育者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案例中小刚和小明因为贪玩迟到了半个小时,没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尽到相应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案例中王老师因为小明小刚迟到,不准小刚和小明进教室上课,小刚和小明无法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因此王老师的做法违反了《教育法》的这条规定,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由此可见,案例中王老师不准小刚和小明进教室上课致使两名学生跑到附近河边玩耍并导致小刚溺水身亡,王老师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6.【参考答案】
(1)学校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教师有保护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利和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造成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陈某故意绊倒李某,致使李某磕断了两颗门牙,应当给予教育和纪律处分。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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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