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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代位权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2016-07-01 10:40 政法干警考试 /zfgj.html 作者:苏永霞 来源:未知

【导读】2016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代位权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2016河南政法干警考试考试内容为行测、申论、文综及民法。河南华图政法干警考试网为你精选河南政法干警考试与面试相关的辅导资料供广大考生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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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代位权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答: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其成立条件有: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不享有债权或享有的债权未到期,均不发生代位权。

  (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得代位行使。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可以行使而不行使,即为怠于行使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通常表现为,债务人既无力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又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5)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如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履行,更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之债权。

  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的重点,一直都有着“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考生想要在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之中取得好成绩,那么必然需要掌握民法学的重点。希望考生能够对于民法学的要点多加积累,最后修炼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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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苏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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