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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012-06-21 14:56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 http://www.fjygxd.com/zfgj/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考纲资料。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以下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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